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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 人人有責

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 人人有責 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委員會 本人很榮幸擔任專家委員 任重道遠 主席:蔣萬安主任委員/林奕華副主任委員

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 人人有責

 

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委員會

本人很榮幸擔任專家委員 任重道遠

主席:蔣萬安主任委員/林奕華副主任委員

出席人員:

林奕華副主任委員、俞振華副主任委員、黃建華委員、林淑娥委員、

梁蒼淇委員、劉得堅委員、張隆興委員、鍾德馨委員、吳坤宏委員、

劉永洀委員、薛秋火委員、董晉曄委員、李新民委員、董鈺琪委員、

林惠珠委員、許嘉月委員、賴念華委員、丘彥南委員、陳炳宏委員、

陳秋蓉委員、葉雅馨委員、羅惠群委員、滕西華委員、李淳一委員、

楊聰財委員、劉素芳委員(何柏翰總幹事代理)、楊啟正委員、郭淑芬

委員、陳進茂委員、林綺雲委員(請假)、劉惠青委員

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、推動自殺防治工

    作,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,特依據「精神衛生法」第十七條及「自

    殺防治法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設立「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

    治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


二、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,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,副主任委員二人,由市

   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,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

    (派)兼之。

    (一)民政局代表。

    (二)教育局代表。

    (三)社會局代表。

    (四)勞動局代表。

    (五)警察局代表。

    (六)衛生局代表。

    (七)文化局代表。

    (八)消防局代表。

    (九)觀光傳播局代表。

    (十)青年局代表。

    (十一)精神疾病患者照護等相關團體、心理健康促進相關社會團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代表,共計十一人。

    (十二)精神醫學、公共衛生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教育、法律、大眾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傳播、人力資源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名,共計八人。

   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補行遴

    聘(派)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
   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五分之二。



三、本會任務如下:

    (一)心理、精神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之研擬。

    (二)心理、精神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之跨局處及跨專業之協調。

    (三)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。

    (四)精神疾病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

          事項。

    (五)其他有關心理或精神疾病防治之服務事項。



四、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

    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成立工作小組;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

    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;主任委員及

    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
   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,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

    ,始得作成決議。

    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時,得委任代理人出席。但學者及專

    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。

   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,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

    內之成員為限。

   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,邀請本府相關局處、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

    者列席。

    本會之提案,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。會議中之臨時提案,經委員會討

    論採共識決後,送由各相關機關參考。



五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,綜理會務推動

    。置幹事若干人,均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。